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推进工业振兴的若干措施(修订)的通知
开发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工业振兴的若干措施(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推进工业振兴的若干措施(修订)
为深入落实“工业强市”战略以及自治区、南宁市关于推进工业振兴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强创新、育品牌、拓市场,加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工业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推进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广西-东盟经开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工业企业按以下情形予以鼓励:
1.企业上年度产值5000万元及以上,当年同比增长5-15%(不含15%)的,每家企业奖励3万元;当年同比增长15%-25%(不含25%)的,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同比增长25%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按上述标准的1.2倍给予奖励。
2.对年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5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产值达100亿元以上的企业,超出100亿元部分每增加10亿元,另外奖励30万元。(同一年度内连续突破几个等级的,按照最高等级给予奖励)。
3.对广西-东盟经开区经济贡献大的企业,评选出若干个强优企业,每家给予奖励10万元;择优评选优秀企业家和优秀管理团队,设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企业上规入统。对于新建投产的上规入统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首次规下升规上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外地转入广西-东盟经开区并当年产值正增长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给予工业企业(项目)统计规范化建设补助。按统计规范化建设要求,每年对企业统计质量、基础台账等方面进行考核。对考核达标的企业,给予统计人员最高不超过3000元补助;纳入投资统计的工业投资项目,按照报统数据的情况给予统计人员最高不超过2400元补助;对当年完成规范化建设的企业给予4000元的补助。
二、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
(四)鼓励企业实施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实施购置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生产设备对生产线改造升级,提升产品质量稳定性,缓解企业技工荒,对企业当年智能设备投资金额达50万元以上,按照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给予投产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更新生产性设备或新购置生产性设备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按项目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设备投资额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工业企业用于研学的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补助。(项目竣工后申报补助资金,获得上级补助的项目本级不再补助)。
(六)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七)支持品牌建设。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新认定为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新认定为全国、广西质量管理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5万元。
三、加快发展壮大主导产业
(八)鼓励产业联动。搭建企业资源对接服务平台,鼓励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建立紧密协同发展机制,对开发区上下游供应链工业企业全年采购产品、原料等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3%给予采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有股东关系的关联企业、商品混凝土上下游产业不在补助范围。
(九)停产企业复产奖励。广西-东盟经开区内停产一年以上工业企业,经过实施引进投资、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等方式成功恢复生产,并符合广西-东盟经开区产业政策,复产后年度内产值达2000万元/年以上的,单个企业(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十)支持企业开海外拓市场。扶持企业产品“走出去”,推动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鼓励企业建立产业联盟,支持制造业龙头链主企业建立产业链供应链购销体系,推动产业链上下游环节、产供销系统、大中小企业配套能力提升。
(十一)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企业发展。通过产业基金吸引优质企业入园投资,鼓励园区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促进园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重点支持食品加工、新能源、生物医药等产业链企业(项目)。
四、支持工业绿色发展
(十二)鼓励工业绿色发展。对工业企业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绿色工厂、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按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等次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其他
(十三)本措施支持的企业须符合我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进行入统的;申报企业和项目单位应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不违反国家、自治区、设区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四)企业当年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十五)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利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应当及时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三年内不再予以补助和奖励,并纳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本措施与开发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措施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可同时享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政策。
(十七)本措施由广西-东盟经开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广西-东盟经开区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八)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工业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东盟经开区规〔20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