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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标  题: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支持商贸和服务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南东盟经开区规〔2024〕3号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1日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支持商贸和服务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31 14:35     来源: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支持商贸

和服务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开发区各部门

现将《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支持商贸和服务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1231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支持

商贸和服务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经济稳增长的工作部署,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推动消费品市场加快回暖,促进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商贸和服务业稳定增长,现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商贸主体上限入统

(一)对2024年新增月度纳入统计库的批发业企业,全年累计销售额达2000万元(含本数)-5亿元(含本数)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全年累计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2024年新增月度纳入统计库的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对2024年内首次限额以下转限额以上的批零住餐企业,销售额(营业额)正增长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2023年新增年度纳入统计库的批零住餐企业(个体工商户),2024年销售额(营业额)正增长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鼓励商贸主体扩大经营

(一)批发业方面

2024年全年累计销售额达5亿元(含)、10亿元(含)、20亿元(含)、50亿元(含),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二)零售业方面

2024年全年累计销售额3000万元 (含)以上、增速达5%(含)以上、10%(含)以上、20%(含)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大个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三)住宿业方面

支持重点住宿企业(个体经营户)通过提升服务品质、宣传引流等多种方式,增加客流,刺激消费,推动住宿业增长。

1.鼓励企业增量增效

2024年营业额同比正增长的住宿企业(大个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支持企业推广宣传

支持住宿业企业(个体经营户)开展线上广告宣传、营销等推广活动。对2024年全年累计营业额同比正增长的住宿业企业(个体经营户),按宣传推广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四)餐饮业方面

1.对2024年全年累计营业额500万元 (含)以上、增速达15%(含)以上的餐饮业企业(个体经营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2024年全年累计营业额200(含)-500万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餐饮业企业(个体经营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支持限下样本增量增效

2024年每个季度当季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速达10%(含)以上的限额以下批零住餐样本单位,按季度分别给予3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上规入统

(一)对2024年月度新增纳入统计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月度下转上纳入统计库且当年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2023年新增年度新增纳入统计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2024年营业收入正增长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鼓励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增量增效

(一)对2024年1-11月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同比增速15%(含)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

(二)对2024年1-11月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以下,同比增速15%(含)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支持企业让利促销

支持零售企业推广开发区企业生产产品,开展让利促销活动,让利给终端消费者。对2024年开展开发区企业生产产品让利促销活动,全年销售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零售企业,按照让利给终端消费者总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

七、支持商贸和服务业统计规范化建设

按统计规范化建设要求,每年对企业(个体经营户、单位)统计质量、基础台账等方面进行考核。对考核达标的批零住餐企业(个体经营户),营利性服务业、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单位)统计人员,给予最高不超过2400元的奖励。对当年完成规范化建设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一次性奖励。

八、工作保障

(一)强化企业服务。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走访服务企业(个体经营户),及时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做好跟进服务。

(二)强化资金保障。对开发区服务业增长贡献突出的、符合奖励标准的企业向管委会申请对应奖励,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通过统筹相关领域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三)严格责任追究。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数字弄虚作假骗补的企业将取消享受政策资格,依法追缴已发放的补助,并按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四)本措施支持对象为在开发区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无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单个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同时符合本政策“一、鼓励商贸主体上限入统”“鼓励商贸主体扩大经营”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措施由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解释,2024年1月1日起实行,执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主办: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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