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南府规〔202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划定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
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包括甘蔗、水稻、玉米、木薯、香蕉、油菜、桑枝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划定范围
本通告划定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范围仅限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
(一)全天禁烧区
1.伏波大道全段—平良南路—发展大道—永和南路—永和北路合围区域。
2.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范围内区域,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区域。
3.“双高”糖料蔗基地。
4.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等周围1公里以内的区域。
(二)限时禁烧区。除全天禁烧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三、禁烧要求
(一)全天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都不允许进行秸秆露天焚烧。各农场、社区要在秸秆禁烧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二)限时禁烧区在以下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1.每年的1-3月、11-12月每日下午3时至次日上午10时之间(气象部门发布的寒潮预警期间,为保护特殊农作物防御霜冻,需临时焚烧的除外)。
2.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
3.重大活动期间等需要临时特殊管控的时段,具体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发布。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秸秆全天禁烧区内或在限时禁烧区非允许时段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各农场、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实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秸秆禁烧区范围图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