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运营管理工作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运营管理的通知》(南府规〔2024〕2号)文件执行,同时结合开发区实际,将有关事项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象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供应对象为在开发区内均无自有住房(含购买的商品房、集资建房、自建私房等房屋产权归干部职工个人或配偶所有的住房,该住房未能交付使用除外)且未承租任何保障性政策住房(含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项目等政策性住房保障)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保租房项目,供应对象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二、认定主体
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运营管理的通知》(南府规〔2024〕2号)及《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成立广西-东盟经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及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东盟经开区党政办发〔2022〕22号) 精神,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及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认定本辖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三、认定流程
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在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提交材料申请→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及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及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可视情况列入城建项目例会议题审议,联审单位由建设局视项目类别确定)→符合认定条件的,发放项目认定书;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建设局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附件: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业务指南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