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南东盟经开规〔2019〕6号,以下简称《原通告》),自2019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目前已到期。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对《原通告》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原通告》的实施有效减少焚烧秸秆行为,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要继续施行。因此我委对《原通告》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二、政策出台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口集中程度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情况划定禁燃区域,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乡镇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或者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第九十二条“秸秆,是指成熟的水稻、小麦、玉米、薯类、油菜、棉花、甘蔗等农作物成熟脱籽后剩余的茎、叶、穗部分”;《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的通知》(桂环规范〔2019〕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我委结合实际,在《原通告》基础上制定《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新通告》)。
三、涉及范围
本通告划定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范围仅限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
(一)全天禁烧区
1.伏波大道全段—平良南路—发展大道—永和南路—永和北路合围区域。
2.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范围内区域,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区域。
3.“双高”糖料蔗基地。
4.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等周围1公里以内的区域。
(二)限时禁烧区。除全天禁烧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四、《新通告》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通告》未对《原通告》的主要条款进行修改。
五、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新通告》可以简化制定程序,所以未对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只对开发区的14个部门(单位)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6条,均为无修改意见。8个单位已签收文件,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修改意见。
六、其他说明
因现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政策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相关规定无明显变化,且《原通告》划定的禁烧区范围符合开发区当前环境空气质量保护需求。因此,《新通告》仅在《原通告》基础上进行小幅修订,其中核心内容禁烧区划定范围和秸秆类型仍沿用《原通告》规定,未做任何调整,对禁燃区内企业、个人无新增影响。
七、解读部门名称和联系方式
《新通告》由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71-6306165。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