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于2020年12月31日经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办法》自2020年公布施行以来,对规划区外的农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基本达到预期目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尽职履责,我开发区规划区外的农房建设管理均按照《办法》的规定实施,达到了良好的效果。
经审查,该文件所依据上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发生改变,为保证《办法》的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并符合上位法的要求,需要对《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五)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在修订过程中,通过向开发区各职能部门发函、召开讨论会、在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和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发布通告等形式,向开发区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保持了原《办法》的框架和篇章,主要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将《办法》第二条修改为:“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房是指开发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国有农场职工住宅及集体土地上的农村住宅。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除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原址重建的农房,所涉及的规划、用地、建设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修改理由:1、此前《办法》中“城市建设规划区”的提法来源于《武鸣县县城总体规划》(2013—2030)。2022年10月1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北京等省(区、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207号),明确“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符合质检要求,并正式启用;2、根据上位法的修订对文件的依据进行更正、完善。
(二)根据《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对《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相关内容作表述性修改
(三)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区管委会部门职能变动更新情况,对《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相关内容作表述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