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南府规〔2017〕17号)自印发实施以来,已于2022年5月届满。根据《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南宁市献血条例》等法规和文件,同时结合近年南宁市无偿献血发展新环境、新要求和无偿献血奖励实践工作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无偿献血奖励机制,需在原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订《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二)《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
(四)《南宁市献血条例》。
三、内容说明
《奖励办法》共二十四条,在与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法规和文件要求保持一致的基础上,调整相应奖励标准和优待政策,并保留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经验做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完善文件框架。为了方便对文件的理解及执行,将《奖励办法》细化分成五个章节,按照总则、奖项设置、奖励审批、奖励内容、附则五个章节对《奖励办法》进行梳理调整。
(二)调整完善获奖标准。参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结合南宁市实际,调整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等获奖标准。
1.无偿献血促进奖。单位奖和个人奖的获奖标准由原来的“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1万元以上”调整为“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10万元以上”,并将“在突发公共事件血液应急保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纳入评选条件。
2.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增加“终身成就奖仅奖励一次”的表述。
3.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调整完善“南宁市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获奖标准,“一星级”由原来累计达到“120小时”修改为累计达到“100小时”;“二星级”由原来累计达到“240小时”修改为累计达到“300小时”;“三星级”由原来累计达到“360小时”修改为累计达到“600小时”;“四星级”由原来累计达到“480小时”修改为累计达到“1000小时”;“五星级”由原来累计达到“600小时”修改为累计达到“1500小时”;“终身荣誉奖”由原来“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修改为“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2000小时”;增加“终身荣誉奖仅奖励一次”的表述。
(三)规范简化审批程序。明确由市献血办根据南宁市采供血信息化网络管理系统提取奖励对象候选名单,对候选名单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无异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奖励,不再设立奖励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四)调整提高奖励标准。将“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由原来“给予1万元人民币现金奖励”调整为“给予1.5万元人民币现金奖励”;将“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由原来“给予8千元人民币现金奖励”调整为“给予1万元人民币现金奖励”。
(五)优化拓展奖励政策。结合《南宁市献血条例》,荣获无偿献血荣誉卡的,本人可凭荣誉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四免多优”奖励政策:
1.“四免”
(1)免门票进入政府投资或者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等场所;
(2)免交在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就诊的诊查费并优先就诊;
(3)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
(4)免费在三级医疗机构体检一次。
2.“多优”
(1)优先轮候入住南宁市公益性养老床位;
(2)优先提供就业岗位、推荐就业;
(3)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
(4)优先享受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无偿献血荣誉卡持有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自获荣誉卡起三年内按规定给予优先保障;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获得者,不受获得荣誉卡时间限制);
(5)优先推荐参加各级“道德模范”“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六)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四免多优”奖励政策有关部门及下属管辖单位应在办事窗口、接待处显著位置设置优待政策标识,做好信息公开和流程指引。
(七)设置动态管理制度。明确无偿献血荣誉卡每五年激活一次,由南宁中心血站提前三个月通知持卡者本人。
(八)因地制宜出台奖励政策。增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奖励政策”的表述。
(九)规范相关表述、释义。参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规范表述,如由原“2年内”调整为“奖励年度内”等。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广西首府南宁献血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1-3215822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