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入园相关税费用一览表 | |||||
序号 | 费用项目 | 收取部门 | 缴纳比例 | 相关文件 | 备注 |
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税务局 | 2.7元/㎡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批复》(南府复〔2018〕172号)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2 | 房产税(从价) | 税务局 | 房产原值×(1-30%)×1.2%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3号)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
3 | 房产税(从租) | 税务局 | 全年的租金收入×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
4 | 契税 | 税务局 | 0.03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 | 计税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为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
5 | 印花税 | 税务局 | 0.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纳税义务发时间:书立合同时贴花 |
0.5‰:货物运输合同 、借款合同 | |||||
6 | 增值税 | 税务局 | 按应税销售行为的不同以6%、9%、13%不等的税率征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按月 |
7 | 企业所得税 | 税务局 | 0.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
8 | 耕地占用税 | 税务局 | 耕地(基本农田)45元/平方米;耕地(非基本农田)30元/平方米;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15元/平方米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 |
9 | 教育附加税 | 税务局 |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3%征收 |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 |
10 | 地方教育附加税 | 税务局 |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1%征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 | |
1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税务局 |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7%征收 |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明确武鸣撤县设区后相关政策的通知》(南府办〔2016〕32号)文件规定,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沿用5年(2016-2020年)按原税率执行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到期后,调整税率。 |
12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税务局 | 3% | 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国发〔1996〕37号 | 月或季 |
13 | 水利建设基金 | 税务局 | — |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 | 1.公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2.银行(含信用社)按当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当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3.对达到税收起征点的农村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征收;达到税收起征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100元征收。 |
14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税务局 | 1.5%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 |
15 | 工会经费(其他收入) | 税务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
16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 税务局 | 30%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2011年12月30日桂政发〔2011〕74号 | |
17 |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 税务局 | 1-3000元/每株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308号) | |
18 |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 税务局 | 60%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12〕36号) | |
19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税务局 | 1.一般生产建设项目,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占用土地面积*1.1元/平方米 2.建设期开采矿产资源,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占用土地面积*1.1元/平方米 3.开采期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量*0.5元/吨 4.开采期的油、气生产井,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占地面积*1元/平方米/年 5.取土、挖砂等,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取土、挖沙、采石量(不足1立方米按1立方米计算)*1元/平方米 6.排放废弃土、石、渣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放废弃土、石、渣量(不足1立方米按1立方米计算)*1元/立方米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 | |
20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税务局 | 1.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三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他民用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面积计算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其他县级(含县城)城市每平米800元。 2.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项目总建设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8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每平方米10元。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462号) | |
21 | 土地闲置费 | 税务局 | 每年每平方米2-10元 | ||
22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税务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转让 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等 政府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
23 |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 税务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24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税务局 | —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圖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
项目入园相关税费用一览表
发布时间:2024-09-10 17:06 来源: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