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 ||||||
序号 | 发布日期 | 文号 | 文件名称 | 简要描述 | 执行期限 | 备注 |
1 | 2023年1月9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
2 | 2023年3月26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 |
3 | 2023年3月26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
4 | 2023年3月26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 |
5 | 2023年3月26日 |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 |
6 | 2023年4月19日 | 桂人社发〔2023〕17号 | 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 1、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2、南宁市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
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 |
7 | 2023年4月2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 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
8 | 2023年6月19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
9 | 2023年7月17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 允许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
10 | 2023年8月2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 1、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
11 | 2023年8月2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12 | 2023年8月2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
13 | 2023年8月2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1、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
14 | 2023年8月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15 | 2023年8月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16 | 2023年8月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 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17 | 2023年8月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18 | 2023年8月17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
19 | 2023年8月2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第3项执行至2025年,其余3项暂无执行期限 |
开发区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3-08-30 09:02 来源: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