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测检验平台转来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通知书所附《检验报告》,广西家常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湿粉条”产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企业标准《鲜湿粉条》Q/JCK0005S-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询,菌落总数项目亦不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湿米粉》DBS 45/050-2021要求。现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予以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SBJ24450100635331335 |
样品名称 |
鲜湿粉条 |
生产日期 |
2024-10-28 |
被抽样单位 |
广西家常口食品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菌落总数 |
检验机构 |
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广西家常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鲜湿粉条(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8日)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企业标准《鲜湿粉条》Q/JCK0005S-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询,菌落总数项目亦不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湿米粉》DBS 45/050-2021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尚未发现造成了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已将超过三分之二的涉案产品召回并销毁,实际销售货值不足一千元。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减轻处罚标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陆元整(¥196.00);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没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陆元整(¥519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