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控,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2019〕第11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东盟经开区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盟经开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定标路、工业路、建设北路、教育路、长岗大道、宝源路、发展大道、建设南路、里建大道组成的环道以内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盟经开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规划支3路、伏波大道、永和路、发展大道、新庆南路组成的环道以内区域。
(三)除划定的禁燃区域外,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3.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 100米范围内;
4.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福利院等单位;
6.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7.军事设施保护区;
8.城市广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9.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10.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1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二、烟花爆竹禁止和限制燃放时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在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
(二)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以及正月十五每日的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三)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假日期间。
重污染天气时段,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经营
除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其他区域可以按规定申请经营烟花爆竹。
四、举报方式
欢迎广大市民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东盟公安分局6300079、武鸣区应急局6239708、东盟市场监管分局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