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测检验平台转来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通知书所附《检验报告》,广西云桂香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酸笋(柠檬味)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予以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BJ24420900485631578 |
样品名称 |
酸笋(柠檬味) |
生产日期 |
2024-01-07 |
被抽样单位 |
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川西正街分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菌落总数 |
检验机构 |
孝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 |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广西云桂香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酸笋(柠檬味)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尚未发现造成了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已将超过三分之二的涉案产品召回并销毁,实际销售货值不足一千元。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减轻处罚标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捌元整(¥198.00);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没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捌元整(¥5198.00)。